刑民交叉 | 拒执罪在民商事执行中的应用

发表日期: 2023年 02月 28日

  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有效受偿一直是民商事实务中的顽疾,法律救济的民事路径主要为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刑事路径主要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在执行实践中,在判决生效后或执行裁定做出后,债务人转移财产或拒不履行的情况仍然较为常见,当财产查询艰难,失信限高、司法罚款和拘留无法起到威慑作用时,那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是一个“杀手锏”。本文结合实务经验,浅谈拒执罪的执行中的具体适用和实务应用。

拒执罪的的构成要件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在刑法的第313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构成要件除了主体为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存在故意和侵犯了司法秩序的法益外,其行为要件包括三方面:

(1)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客观上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

(3)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同时关于行为要件的具体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发布,以下简称“拒执罪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首次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拒执罪司法解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首先,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即仅“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前述立法解释列举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分别是: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最高院在《拒执罪司法解释》中则对上述第(5)项的兜底条款进一步细化,列举了8种“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即

(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等消费令,经罚款或者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5)至(7)项则均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概括而言,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调解书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执行立案之后的裁定),被执行人(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或担保人等)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等消费令,经罚款或者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等情形以及其他严重妨害司法工作等情形,即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的实务认定难点及

浙江省地区的规定

  何为《拒执罪立法解释》中的“隐藏、转移财产”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隐藏、转移财产一般指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藏匿或转移财产,全国各地方省份一般未列举规定,而是在实践中通过非正常交易或消费来判断。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中列举了9种具体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可供参考借鉴,分别是:

(1)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或者向未成年子女名下转移房产、车辆;

(2)银行账户有大额收入、支出;

(3)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为子女进行婚嫁,花费、赠送大量礼金的;

(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9)通过夫妻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一般(1)和(9)较为常见,同时一般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或抚养赡养或就医等生活必需的消费一般不被认定隐藏或转移财产行为。

  “明显不合理低价”多数法院基本参照民法的撤销权的标准按照低于市场价70%为标准,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12号,以下简称“浙江省拒执罪会议纪要”)第十一条规定“立法解释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是指被执行人转让财产价格没有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情形”。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等消费令,经罚款或者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中的罚款拘留是否为前置条件

  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2018年11月8日公开“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回复“执行义务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只有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才认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成立犯罪。如果取消该前提,则会导致一般违反财产报告义务、限制消费义务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模糊,违背立法精神。”

  另外《浙江省拒执罪会议纪要》第十三条规定,“对2015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其中“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应当理解为被执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已作出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不以对被执行人实际执行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为必要;“仍拒不执行”应当理解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前述拒不执行行为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拒不执行行为。”

  如何理解“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没有全国性统一规定。《浙江省拒执罪会议纪要》第九条规定“立法解释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

  另外浙江省就此条的理解还细化了入罪门槛,即影响执行的金额一般需达到5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2012]325号)(2012年11月9日发布)第83条规定,“83.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如何定义“情节特别严重”

  全国仅广东、福建和浙江等几地高院均进行了细化规定。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30%,但个人未达25万元、单位未达100万元的除外;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达到担保额的30%,但个人未达25万元、单位未达100万元的除外。

  二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达到15万元的。

  三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导致身体健康遭受重伤以上伤害后果或死亡的。

  四是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浙江省拒执罪会议纪要》第十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是指: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3.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判决、裁定,造成申请执行人一方死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拒执罪的实操难点

(1)送达问题

  送达分为执行裁定、传票等通知事项的送达,与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决定的送达。实践中电子送达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送达应当经过受送达人同意,而受送达人的同意这一条件在不同司法文件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比如裁定或判决书的送达时间对于认定财产转移等问尤其重要,应当尤其值得关注,一般稳妥起见,应当与法院办案人员沟通传统派人送达、邮寄送达和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送达并行的方式。

  关于罚款和拘留的送达,需考虑地方规定,如《浙江省拒执罪会议纪要》第十四条规定,“审判程序中,被执行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已按审判程序确认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执行文书,其中,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被执行人拒绝签收或者因被执行人离开该地址而未能签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可视为送达之日。审判程序中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送达地址的,执行程序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送达。已按上述规定送达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可以作为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据。”

(2)行为线索的获取

一般执行案件要获取被执行人的线索,除了法院查询外,则是律师或当事人自行查询。法院查询,应注意积极沟通,根据已有线索,沟通法院及时委托外地法院进行查询查封等事宜;当事人查询,一般应当建议当事人派人去当地调查走访,有时能取得意外的效果(公司这类一般周边的企业或同行通常会有内部线索),律师一般除了自己查询外,有时出于时间和沟通成本的角度,需委托当地律师调查,法院查询和自行查询有时需要形成联动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如法院委托当地法院调查后,一般当地法院反馈均比较简易比如“财产已转移”,这时候需要律师自行查询,方可获取具体的转移时间、受让人等信息)。

(3)立案沟通

  目前的拒执罪的立案方式有三种,根据《拒执罪司法解释》,包括法院移送、自行去公安控告和去法院自诉。一般仍然是法院移送为主,执行法院发现拒执罪的犯罪线索后,由执行法院整理材料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仍然是最为常规和优先的处理机制。由于基层派出所的案件数量繁多,且法院一般需要走审批流程(如浙江省需要院长审签),所以实践中与法官的良好沟通,以及移送后和公安机关的良好沟通极为重要,同时律师或当事人应当尽可能详尽的准备好各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