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雅——初论涉外业务中“英译汉”的原则和应用

发表日期: 2022年 12月 25日

  我国翻译界有一条广泛流传的翻译原则,由清末翻译家严复提出,就是“信、达、雅”。他在《天演论》中的“译例言”讲到:“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大难矣!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笔者在日常翻译工作的经验中,认为信、达、雅这三个标准,难度上无分高低、必要性上也并没有谁先谁后,只是各有侧重,追求语言的不同方面。现笔者就涉外案件中如何在对相关的法律文件翻译中贯彻这个原则,根据个人经验,总结一些看法。

信------法律英语的专业性及英美法律行业的习惯

  法律英语作为英语中专门的一套语言范式,它的规则、习惯必定也是遵循英语这门语言的整体规则和习惯,因此在理解法律英语的过程中,运用我们之前英语学习的经验和体系是必需的,这点不必赘言。只是在“求同”之外,它也确实“存异”,即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特殊的词义

  法律英语中的许多词汇,在一般的英语阅读和使用中属于高频率用词,含义通常也较为固定,但是,这些“熟词”若在英语法律文件中还以“旧眼光”来看待它们,就会出现问题。不过值得庆幸的是,“熟词别义”在法律英语中虽然十分常见,但是这些熟词的法律英语含义也通常较为固定,没有太多变化,记住一个就有百分之百的效果。例如,consideration在日常使用中通常是“考虑;想法”意思,法律英语文件中往往是“对价”的意思;decision在日常使用中十分常见,“决定”的意思,法律英语文件中则有“判决”的意思。笔者总结了一些常见的法律英语熟词别义如下:

单词日常含义法律英语含义
Consideration考虑,(对让人的)体谅约因、对价
Acceptance接受,认可承诺
Damage损害,损失赔偿金
PrecedentAdj.在前的,有限的;n.先例,实例判例、先例
Recovery痊愈,恢复(通过诉讼)恢复或收回(被侵占财产或者权利)
Instrument器械,器具法律文书、票据
Security安全担保、有价证券

  以上挂一漏万,以作参考。

  除了熟词别义的现象外,法律英语中另一个重要的词汇现象是,几个较为常见的单词经过组合,其含义与该词组的直译产生较大变化,这个时候,这个词组往往对应的是中文中一个专有名词的概念,或者虽然没有中文的专有名词与其对应,也早有业界约定俗成的翻译成果。往往专有名词或默认的成果的概念比直译更为精确,也更加有助于理解整篇法律文件的含义。笔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组合词意义的固定变形,组合词意义的固定变形同样是一个不熟悉时会感到困惑,熟悉时就不会产生障碍的现象。由于这些词汇的组合较为固定,平时只要仔细留心,注意搜集然后记住即可。笔者列举一个组合词的例子,帮助大家进行理解。consequential damages/remote damages这个词组,如果按照词组中的单个单词进行直译,大概要理解成“后果损伤”和“远程损伤”,这样理解就容易不得要领。事实上在英文法律文件中,这两个词精准指向的含义均为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概念相对。在知道类似现象后,我们就可以借助于权威的法律词典,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和《布莱克法律大词典》来更好地进行翻译和理解。其中,《元照英美法词典》能够提供直观的中文理解,《布莱克法律大词典》则能详细地提供准确的词义辨析和意义溯源,如需更加准确地理解和使用术语,则需多参考后者。

  最后笔者还想谈谈对于法律英语中一些专有名词的理解,以笔者做过的一个案件为例在笔者接触的一起涉外法律案件中,其中有一份文件中需要对solicitor和barrister这两个词做出翻译。如果没有特殊的背景和要求,一般这两个词均粗略理解成律师的意思是没有太大的问题,如果细致一点的同学,可能知道这两个词通常指英国司法界的律师,美国司法界中的律师通常为lawyer。

  但是偏偏在这份文件里,双方对于solicitor和barrister的含义产生了争议,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满足于将这两个词汇翻译成律师,而是要对它的含义进行进一步的探究。通过查阅背景资料,我们可得知,solicitor的含义是英国取得了英国律师资格,但是主要负责一项法律事务的前期和文书工作,也就是只做非诉讼法律工作的律师;barrister的含义是英国的开庭高等律师,较为资深,且有出庭资格。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没有这样的区分,可能“律师助理”和“主办律师”比较类似,但是并不能完全重合,特别是不重合的地方还比较关键:

  首先,solicitor在英国是明确获得了律师资格的法律从业人员,但是中文的“律师助理”既可以指未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尚处于实习期甚至法律执业资格也未获得的法律从业人员,也可以指获得法律执业资格不久的低年级律师,因此并不能等同于solicitor;其次,律师助理和主办律师只是业界人士划分不同资历律师的一种方式,并不涉及诉讼非诉业务的划分,而solicitor和barrister的区别上既有业务的划分,也有资历的划分,那么这四个词语之间就存在内涵外延的交叉,理解上就会产生误区。当然我们可以翻译成“事务律师”和“讼务律师”,但是由于中国律师业界不常使用这样的概念,我们还是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故而最终,笔者没有对这两个词做出直译,而是对这两个词指涉的英国律师分工模式做出了解释。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理解法律英语的过程中,通盘考虑背景是很重要的,在考虑背景后我们对语言的处理本质上是考虑符号的能指和所指,精准找出对应的指涉才是翻译和理解法律英语的本义(可能也是理解所有语言的本义)。

2.特殊的短语结构

  此处的结构并不是指语法结构或者句法结构,也不是整篇文章的逻辑结构,而是英文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副词+介词组成的短语组合。这些短语组合往往起到指代、省略部分内容的作用,如果不知道这些典型的短语组合,不知道他们指代什么,省略什么,就很容易在阅读合同时摸不着头脑。举个例子,here+介词的组合,有herein,hereof,hereby,hereto,hereunder等。here意思是这里,在法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就是指“这份合同”“这份文件”——“this agreement”“this contract”,那么herein,hereof,就相当于in this agreement,of this agreement。依次类推,therein,thereof,thereby也发挥着类似的作用。So agree/request/declare/其他动词,so指代前面提到的内容,即前面曾经agree/request/declare的内容。

除了上面副词+介词的短语组合,合同中的一些制式短语,也可能成为阅读的障碍,本身他们概念十分广阔而模糊,又经常发挥着逻辑转折的作用。下面对几个比较常见的制式短语进行介绍分析:

(1)subject to,视....而定,以...为条件,也就是说要优先满足subject to之后的条件。

(2)notwithstanding,尽管...但.....,与subject to相反,后面的内容次要考虑。

(3)without prejudice to,不影响....的情况下,后面的内容与前面的内容同等考虑,不分先后。

(4)Include without limitation,包括但不限...,变形形式有: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include but not restricted to,这个词组后面添加的内容是包括的。

       达——法律文本应当更符合中文的阅读习惯

  在最开始学习英语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英语在语法结构上与中文有很大的不同,在句子结构上,各种成分的顺序往往是相反的,例如Who are you和你是谁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而这种不同在结构更为复杂、状语套状语,从句套从句的长句中得到了延续。而我们在英语法律文件中经常能够看到这种重复累赘的长句,那么无论是理解它的意思,还是将其进行翻译,都需要根据中文的惯用语序,对长句的成分做拆解然后合理排序,使其成为易于理解的短句。

  法律文件中的长句中经常包括以下从句:状语从句,包括条件状语和让步状语;定语从句,主要以限制性定语从句为主,以及大量whose/who引导的定语从句,非限制性定语从句较为少见;少量虚拟语气。在长句中,往往杂糅了上述各种句式。下面我们举个例子:

  Subject to any provision to the contray as contained in the Ccontract none of the Works shall,save as hereinafter provided,be carried on during the night or on locally recognized days of rest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engineer,except when work is absolutely necessary for the saving of life or property or for the safety of the Works,in which case the Contractor shall immediately advise the Engineer,provide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lause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in the case of any work which it is customary to carry out by multiple shifts.

  我们将所有的从句和修饰成分去掉,只留下主干:

  Subject to any provision to the contrary as contained in the Contract none of the Works shall,save as hereinafter provided,be carried on during the night or on locally recognized days of rest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engineer,except when work is absolutely necessary for the saving of life or property or for the safety of the Works,in which case the Contractor shall immediately advise the Engineer,provide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lause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in the case of any work which it is customary to carry out by multiple shifts.

  然后将从句和修饰成分单拎出来:

  Subject to any provision to the contrary as contained in the Ccontract none of the Works shall,save as hereinafter provided,be carried on during the night or on locally recognized days of rest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engineer,except when work is absolutely necessary for the saving of life or property or for the safety of the Works,in which case the Contractor shall immediately advise the Engineer,provide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lause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in the case of any work which it is customary to carry out by multiple shifts.

  将主句和从句、修饰成分分别翻译出对应意思后按照符合中文阅读习惯的语序进行排列,使得译文更加通畅:

  除非本合同有其他相反规定,及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绝对必要(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否则,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在夜间或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开展本款之后规定以外的任何工作。本款规定对习惯试行多班倒的工作并不适用。

        雅——需风格化翻译的文本的几个特点

  对于雅这一点,可谓是法律英语翻译中最抽象,也最没有固定标准的一项了。笔者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首先,笔者认为无论是中文的法律文本,还是英文转化的中文法律文本,精准、简洁、易懂、不以词害义都是最重要的,如果达到了以上几点,是否能使文本达到雅致,不用强求,主要是还是看原始法律文件的行文措辞风格,如果原始法律文件有以下几个特征的话,我们可以考虑引经据典,雕琢词句,使得行文更为风雅。

  1.大量引用拉丁语或拉丁箴言。

  拉丁语是一门“死语言”,却在西方的文化中占据重要的作用,又加上如今普通法的基础是罗马法,而罗马法使用的正好就是拉丁语。许多西方知名院校的校训或者法学院的院训就是拉丁文名言,例如耶鲁大学的校训Lux et veritas(真理和光明),剑桥大学的校训Hinc lucem et pocula sacra(此地乃启蒙之所和智慧之源)。综合来看,拉丁语在英文法律文件中的作用和风格可能类似于文言文在现代白话中的作用,当然,也有一些拉丁语是必要的使用,因为现代英语中没有可以完全替代的词汇。

  综合多方考虑,如果,我们看到一份文件中有大量的拉丁语和拉丁箴言,那么说明这份文件的撰写者有意使得自己的文稿更为雅致,具备充沛的文化气息,在译制时就要更为注意整体的风格需与拉丁语的风格保持一致。

在此列出一些拉丁语法律词汇供大家参考熟悉,英文法律文件中常用的拉丁词汇还有很多,大家平日可以留心搜集,积少成多:

  2.大量使用书面词汇(例如Sat词汇)代替常见基础词汇。

  现如今西方有不少法律从业者倡导简明的法律文件表达,少用长句,少用大词,响应者众。这种情况从另一方面来看,可见之前法律文件的书写和表达是倾向于庄重、正式和严肃的,也就是说,会用很多书面语去代替日常中含义差不多的常见词汇,例如用prior而不是before来表示“在......之前”,用commence而非start或者begin来表示开始等等。因此,当我们看到这类用词典雅、书面的法律文件时,不妨从其本意本心,在翻译中创造一种与原文相符的语言风格和气质。

  3.大量使用排比。

  使用大量的排比在英文法律文件中并不多见,毕竟作为一种感情较为充沛的修辞手段,在追求客观、准确、少失误的法律文件中可以用到的地方较少,但是仍然有一些文采斐然的法官和律师,运用自己高超的语言能力,在这中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那么为了不辜负创作者这盎然的雅兴,我们不妨也尽己所能,把文件翻译得更具个性化一点。

  结语:如何理解一门语言,有时候也许很简单,就像我们理解自己的母语一样;有时也许很难,就像我们试图去理解别人的内心。在法律英语的翻译中,如何实现“信、达、雅”的目标,可能是一件值得长期思考的事情,我们既可以不断抽象,追溯到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的基本原理,也可以在实践中聚沙成塔,集腋成裘,不断充实自己的基础语料库。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不断吸收,不断总结,不断思考,精益求精,一直进步,总归是不会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