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及相关救济

发表日期: 2022年 11月 20日

  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领域,尤其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管理的水平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员工跳槽”、“核心流失”、“另起炉灶”、“删库跑路”、“技术失窃”……这些日常工作中常见的情况,暴露出了不少企业因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所导致的困境。在数字化的竞争背景下,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成为许多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条的规定,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2.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即可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

  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解释》第11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应当符合两个要点:一是针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二是该保密措施要合理。

  只有符合上述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受相关法律保护。因此,当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发生时,作为权利人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而举证的要点就是要证明该信息同时满足上述三个特点。

二、如何管理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管理的本质是对可能造成商业秘密泄漏的环节或者流程进行管控,它既包括对人的管理,也包括对事的管理,而管理制度是关键。

(一)涉密人员管理。对于涉密人员的管理,需要重点关注入职、在职和离职三个环节:

  1.入职管理。在人员招聘入职时,可以根据商业秘密清单确定拟招聘人员是否属于涉密岗位,如属涉密岗位的,应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事项提醒,告知其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对于涉密员工要做好背景调查,核实该员工此前是否存在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的情形。此外,应当与涉密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约定保密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此外,还应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保密培训,以确保其理解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相关规定,理解其岗位的保密责任,树立保密意识。

  2.在职管理。应对在职涉密人员定期进行保密教育,明确更新涉密信息的范围及责任等。同时还应定期要求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自查。此外,如发生岗位调整的,应督促岗位变动的员工做好保密材料交接等工作,及时做好涉密接触权限的调整。

  3.离职管理。涉密员工离职时,首先应告知员工负有的保密义务,以及其他约定或法定的注意事项,核实是否存在因涉密无法离职的情形。其次是要做好员工离职交接工作,退还交接涉密信息,返还或按要求销毁涉密载体。最后,需确认该员工是否已签署保密协议,约定离职后保密的范围、期限、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如未签署应及时补签。

(二)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清晰化,使员工有相应的行为准则,并且一旦发生争议,该制度有利于企业在维权诉讼中举证。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

  1.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范围、具体内容和管理流程。

  2.建立、健全各流程、各环节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如:研发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3.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和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三)涉密设备管理。企业应对生成、存储、处理商业秘密的设备制定管理制度,包括采取加密措施,设置员工权限,确保仅有权限的员工才能接触该设备,提供专门的工作用设备,对员工访问商业秘密进行追踪和记录等。此外,在涉密设备报废前还应进行脱密处理。

(四)涉密区域管理。对于涉密区域,企业也应进行相应的管理。包括划分涉密区域,采用门禁等安防措施加强涉密区域的出入管理,对于外部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由工作人员陪同,还应设置监控系统,对涉密区域实行管控。

三、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法律救济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26条规定,经营者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根据前述规定,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查处。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并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直接导致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商业秘密越来越成为企业增强自身竞争优势的重要资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但与此同时,商业秘密也更依赖企业自身的保护,做好商业秘密的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十分必要。法律的规定只是为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提供基本规范,在实践中,还需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以确保不因商业秘密的欠保护而丧失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