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

发表日期: 2022年 03月 21日

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大量的电子商务活动通过电子合同的方式订立,并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签署。随着这一新兴方式的兴起以及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贸易活动的效率,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在实践当中,人们对于电子合同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应当如何进行风险防控等也存在着不少疑问。本文试就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电子合同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看:第一、从合同的实际履行层面来说,当双方当事人以电子信息交互的方式作出了某种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时,若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且另外一方接受的情形下,则双方合同成立。此时,以电子数据为介质所完成的事实行为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合同形式。第二、从合同的形式外观层面来说,若双方当事人使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以下这个案例比较具有典型性:

  消费者夏某于2012年9月参加亚马逊网站名表新品打折促销活动,领取了三张面额为五百元的现金优惠券后购买了三块手表。后亚马逊公司因无货,在系统里直接取消了夏某的采购订单。夏某将亚马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亚马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013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认为亚马逊公司应当履行订单,向夏某交付其订购的三块手表。该案例中,法院肯定了亚马逊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合同效力,即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二、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概述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并非是传统签名的图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我国现行法律认可的电子签名共分为两类:一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二是当事人选择使用符合双方约定的电子签名。

2.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可见,可靠的电子签名不仅被法律所承认且与传统手写签名或盖章的法律效力相同。

  那么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呢?《电子签名法》第1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电子签名的特点

  在电子签名出现之前,传统手写签名几乎是唯一可以被用来确定签署主体的身份与表达签署主体对所签文件内容的认可的方式。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人往往可以通过模仿笔记等方式来实现非法目的,因此手写签名存在一定的缺点。

随着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逐渐兴起。相较于传统的手写签名,电子签名更值得信赖且不易被篡改。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电子签名具有专有性、可控性等特点。此外,对于电子签名的各种改动可以及时被发现,可靠的电子数据能对电子签名的证明效力进行补强。同时,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的鉴定方式、证伪方法将更为科学化与多样化。

三、常见问题

(一)电子合同如何被采信?

  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只有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有可能被法院等司法机关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真实性的鉴定涉及到技术性问题,通常需要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举证,由其说明该电子合同以及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当事人或者法院等可以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主要看该电子合同的来源是否合法。关联性主要看该电子合同与案件事实以及该合同想证明的事实联系是否紧密。

此外,电子合同作为证据之一应当与案件的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约定不使用电子签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或者难以证明真实性的电子合同的证明力较弱,此时需要当事人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进行补强,如转账凭证、还款记录、催收证明等,来增强电子合同的证明力。

(二)如何给电子合同的采信力加分?

  互联网平台可以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电子数据保全机构等进行合作,以此来增强电子合同的效力,这既能增强互联网平台的信誉,也有可能提高电子合同被法院采信的可能。以下是部分给电子合同增强采信力的方式。

1.PDF格式电子合同

  互联网平台中较多使用PDF格式的电子合同文本,并且用户可自行下载,但是PDF格式不能完全保证电子合同内容不被篡改,可以通过给电子合同使用加密技术等提高采信力。

2.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该方式可以将电子合同的签署和保存等都由独立的第三方管理,可降低双方当事人篡改原始合同,以及合同丢失等可能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电子合同的证明力。

3.第三方认证

  《电子签名法》第16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由此可见,电子签名可以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认证资格。经由第三方认证后的电子签名,使得该签名无法被篡改、伪造,能够有效地增强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合同的证明力。

4.保全证据公证

  我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民事诉讼法》第6972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公证机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具有被法律认可的效力,能够大大提高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采信力。

四、相关建议

  在电子商务活动的发生过程中,要想提高电子合同的采信力,保障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清楚自己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记录平台、交易对方、第三人等的信息,如发现明显不公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交涉,以尽最大可能防控发生纠纷的风险。

第二,截图保存网页、邮件、短信等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或下载平台的合同、其他文件等资料,有需要的还可以到公证机构做证据保全公证。

第三,保存出款及接受账户等可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因个人账户是实名认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第四,持有电子签名制造数据的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谨防失密,给自己带来损失。

  电子合同以及电子签名的使用是电子商务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纠纷发生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使电子合同作为一项关键证据被法院采信,当事人可以提前采取以上等措施,使电子合同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也需要积极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使得电子合同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