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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告
发表日期: 2021 年 03 月 16 日

宁 波 市 象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225破1号

本院根据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10日裁定受理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元易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4月20日前向元易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9号嘉恒广场西区12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张琪凯;联系电话:1390662729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元易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元易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象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采用视频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害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