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212破2号之一
2020年12月21日,本院根据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元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院查明,宁波元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元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 2020年4月26日裁定宣告宁波元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