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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元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告
发表日期: 2021 年 01 月 5 日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212破2号

本院根据宁波鄞州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元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元鸿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3月15日前向元鸿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9号嘉恒广场西区12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邵金、张琪凯;联系电话:13456164748,1390662729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元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元鸿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3月19日9时在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