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浙0225破58号之一
2024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裁定受理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现查明,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822447.93元。本院认为,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4月8日裁定终结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