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关系的民法探析

发表日期: 2022年 08月 25日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观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同居现象也逐渐被公众所接受,如去年热播剧《三十而已》里主张不婚主义的梁某某,反映了时下不婚主义者的生活态度。

  同时,由于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未进行婚姻登记,很多时候对他们无法直接用婚姻法的规定,而非婚同居也频频引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若双方最后无法缔结婚姻,以上问题该如何处理?《民法典》出台后,部分婚姻法规则已经发生变化,下面,我们就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广义的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指的是异性之间以构筑家庭生活为目的,进行共同生活的法律关系,包括登记结婚后的同居和未登记结婚的同居(非婚同居,狭义的同居关系),一般日常话语中的同居主要指非婚同居,本文探讨的同居关系及司法案由中同居关系纠纷均属非婚同居这一范畴。而非婚同居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婚外同居和情谊同居(也称未婚同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在非婚同居关系纠纷中,若当事人仅以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以受理,若当事人以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性同居产生的子女或财产纠纷,亦有法院受理并裁判,参考(2020)浙0902民初738号迪迪诉伴侣抚养纠纷)。故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将是本文重点讲述的内容。

二、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抚养权问题,双方可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协商处理,若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基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因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因此在处理该类问题上可以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对于该类问题的处置。

1、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已满两周岁至八周岁以内的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若子女8周岁以上,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除了上述的原则外,法院会多方面考量抚养人是否适格:(一)抚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二)子女居住环境、受教育环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三)祖父辈是否与孩子共同生活多年,祖父辈抚养能力及意愿;(四)子女与抚养人的亲密性等等。

  至于探望权和抚养费的裁判与一般的离婚纠纷的处理原则无异。

三、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1054条,对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仅规定了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但尚未规定其他情形的处理。

  其他情形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第10条曾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如果双方财产混同,无法确认各自出资比例的,则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均等分割)。虽然该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而且《民法典》对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留有立法上的空白,但是该意见的文件精神仍在实践中为案件审理的参考(如(2021)鄂2802民初8891号)。

  夫妻关系中的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和义务。而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对于共同财产有约定从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四、同居关系纠纷的司法裁判大数据

    在针对浙江、江苏、上海、北京范围内一审、二审及再审的一个大数据分析后(检索关键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得出了一些分析的结果,这让我们或许可以从大数据的角度一窥同居关系的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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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比例结构来看,男性与女性选择同居的年龄段比例没有相差太多。35岁以下,女性同居涉诉案件的比例整体比男性高;35岁以上,男性同居涉诉案件的比例则超出了女性。总体上,无论男女都是35岁以下时同居涉诉案件的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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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所有案例中,选择同居的男性与女性,有婚史的比例高达53%,可见许多人并非一开始就抱有坚定的不婚主义,而往往是经历了婚姻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了同居这一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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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中有22%的案件到了二审这一步。可见,虽然同居关系纠纷在很多人心目中是“鸡毛蒜皮”、“私人情感纠纷”、“没完没了的老娘舅”的形象,但是一旦开启争讼,还是很可能让双方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导致双方的矛盾冲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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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当初是因为什么原因选择同居这一生活方式,当一段关系走到了尽头,不能逃避也必然要解决的还是子女和财产关系,我们可以从表格中看到,62%的争议焦点还是围绕财产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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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围绕财产进行争讼的案例中,商品房和农村房屋占比为43%。不动产在如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车子占比10%,股权占比2%,其他(包括存款、首饰等)占比45%。其他占比高达45%,可见生活中难以归类又有争取价值的财产比我们想象得多,同居关系纠纷的“鸡毛蒜皮”在此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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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判定不动产归属的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体审判思路。首先,法官的考虑因素是非常多样的:房屋登记情况虽然是重点,但是也会综合结合各方出资的贡献度、房屋现在的居住情况、对妇女儿童的照顾、双方的协商等情况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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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房产分割比例的判决思路中,“谁出钱谁收益”的情况很明显,出资情况是需要考虑的第一要素,在考虑出资情况后,再考虑财产混同、公平原则、协议约定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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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虽然在财产分割争议中占比不高,但是出现了,就必然是焦点问题。就样本数据来看,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主要对财产混同、出资情况、股权登记情况等进行判断,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该股权是否共有。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同,同居期间,非股权所有人有参与经营行为,例如向该公司、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转账,担任公司员工,参与创业申报等行为,也不能因上述行为而当然取得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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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完财产之后,争议焦点往往就来到了子女抚养权上面,子女在争议焦点中占比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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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法官到底是怎么考虑抚养权问题呢?其实,从上图可以看出,非婚同居中抚养权问题与离婚案件中法官的考虑角度并无太大的不同,都是从共同生活、子女年龄、双方协商、子女选择等因素考虑。出于减少环境的骤然变化给小朋友的生活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共同生活是考虑的重点;子女年龄越小,在双方都争取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越倾向于母亲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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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了抚养权之后,一般都要确定另一方的抚养费金额。上图我们可以看到浙江地区抚养费金额比例,0-1000的抚养费占比高达63%,2000元以上的抚养费占比仅为8%。

(注:以上统计数据来源于无虑财富保障与传承中心 -764份同居关系大数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