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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这样发工资是合法合规的
发表日期: 2020 年 02 月 20 日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等法律和文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标准工时制员工,企业可按以下办法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将按照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1、春节假期安排员工上班的:

      1)正月初一、初二、初三(1月25、26、27日)三天为法定假期,如上班需按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计付工资;

      2)大年三十(1月24日)、正月初四、初五、初六(1月28、29、30日)四天,如上班需按正常工资标准的二倍计付工资;

      3)春节假期延长的初七、初八、初九(1月31日、2月1日、2日)三天,如上班需按正常工资标准的二倍计付工资。


2、迟延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只要每天的工作时间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 


3、迟延复工期间,无法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按时间标准做如下区分:

1)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般为一个月),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即从第二个月起,如果员工按轮岗轮休或缩短工时安排工作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工资,但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未安排工作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止。企业也可以在与员工协商的前提下安排员工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企业福利假或调休等。



4、对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员工工作报酬。如果治疗结束回家疗养的,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病休证明,按病假处理。


5、对于被认定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员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同样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标准支付员工工作报酬,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或社区、街道、村镇等部门的医学观察相关证明。


6、员工不遵守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的,由员工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但企业可安排其在家办公,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其工资。


7、企业复工后,员工自愿要求隔离,且超出政府规定的时间的。建议企业从社会责任、人性化管理和职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综合考虑,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在家办公、使用年休假等方式(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亦可以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根据公司请假相关规章制度实行);还可以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原有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纳等事宜。如员工均不接受前述变通方式或企业难以安排在家办公等方式的,建议企业在综合考虑的前提下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双方仍无法协商一致的,建议企业向员工及时发送《要求返岗通知书》并保留相关送达材料,为日后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保留证据。

8、企业已经开工了,但员工因封城等客观原因无法到企业上班的,企业可以参照第2点、第3点处理,并可要求员工提供相关客观原因的证明材料。


9、企业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工资发放存在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员工或工会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10、员工是计件工资的,迟延复工期间可暂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或按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复工后双方再协商处理。


法律顾问提示: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既涉及法律与政策,也事关政治与经济,还兼及人文关怀与社会稳定,重大且复杂,建议有关企业高度重视。因实务界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故如存在理解偏差,请及时向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咨询,或与法律顾问讨论。


祝各企业复工复产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