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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可抗力.合同的履行
发表日期: 2020 年 02 月 20 日

一、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一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2020 年第 1 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把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 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在现实中,包括地震、台风、火山爆发等天灾,也包括游行、罢工、军事行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人祸。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定义,属于不可抗力。

   

三、以下合同的履行易受疫情影响:

    1.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表现为债务履行期限在疫情发作期间,因债务人员工患新冠肺炎住院或被隔离、工厂转产等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或债务人本人患新冠肺炎住院、被隔离而无法如期履行合同。

    2.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租赁、承包酒店、旅店、商场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合同。承租人、承包人会以新冠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因停止营业或客流量锐减为由要求出租人、发包人减免租金、承包金。 

    3.提供劳务、服务为内容的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于债务人人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这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代替性,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一旦债务人患有新冠肺炎、或者因为被隔离、政府禁止大型演出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提供服务类合同主要是指旅游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如旅游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得不取消等。 

    4.不动产等大型工程建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疫情蔓延、传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动,或民工被隔离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及时竣工。

    5.其他合同债务纠纷,如因为债务人患有新冠肺炎或被隔离,致使其无法交电话费、手机费等形成的消费领域的纠纷。


四、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免责的前提是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五、因不可抗力影响而免责的标准: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而且,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六、不能免责的情形:

    1.如果疫情并不是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则本次疫情虽然是不可抗力,亦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合同履行有瑕疵,即当事人在履行不能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存在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行为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疫情的影响。

    3.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对于非支付货币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支付货币一方当事人不能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请求免责。

    4.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违约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免除责任。 

    5.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是否充分。合同不能实际履行,并不是简单一句“受疫情影响”就可以主张免责。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因为疫情而不能实际履行,也不能以“恐惧”被传染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如果债务人因惧怕被传染而不履行合同,属于其内心恐惧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不能免责)。因此,义务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自己系因执行政府防控疫情命令等客观原因而导致不能依约履行合同。

    6.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并避免损失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该义务,并留存好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7.还要按照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判断免责范围。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只是说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责;如果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按照“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精神,只能是部分免责。 


七、法律顾问提示:

    1、受影响的企业一定要履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建议受新冠肺炎影响的企业,及时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人,并留存相关的证据。 

    2、受影响的企业要及时履行减损的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要积极争取合同相对方的理解,协商解决因疫情而引起合同履行问题。 

    总之,判断本次疫情对某个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成立后的责任免除范围,应结合疫情对合同履行难度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不可以将疫情原因作为“不可抗力”来一刀切地处理所有合同纠纷,而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即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实质障碍进行综合认定,审查不可抗力构成要素,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判定是否因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

    建议企业遇到此类问题,随时向你的法律顾问咨询,以最大化地维护利益,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