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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公告
发表日期: 2024 年 12 月 9 日

浙 江 省 象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 0225 破 58 号

  2024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裁定受理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5年1月13日前,向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1888号嘉恒广场西区12楼;联系人:邵律师,钟律师;电话:18367818231,1360062777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

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象山恒益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25年1月20日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