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浙 0205 破 7 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镇海区蛟川丁安全机械设备租赁部的申请于 2024 年 6 月 6 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腾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腾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8 月 22 日前,向宁波腾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1888 号嘉 恒 广 场 西 区 12 楼 , 联 系 人 : 张 琪 凯 , 电 话 :13906627298)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 2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证复印件。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