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0281破43号
2024年12月6日,本院根据余姚傅氏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余姚市涵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余姚市涵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余姚市涵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6日前,向余姚市涵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9号嘉恒广场西区12楼,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178558094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余姚市涵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余姚市涵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17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7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