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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明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公告
发表日期: 2024 年 10 月 15 日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0206破21号

  本院根据王兰英 、孟浩 、程过 、车家乐 、李翻身 、段安雄 、冯金超 、段安正的申请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裁定受理宁波明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明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明锐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11月30日前, 向宁波明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 9 号嘉恒广场西区 12 楼,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390662729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明锐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明锐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 年 12月 6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