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 0206 破 16 号
本院于 2024 年9月12日裁定受理对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 9 号嘉恒广场西区 12 楼;联系人:张律师;电话:13906627298),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沪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7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