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浙 0212 破 103 号
本院根据夏李娟的申请,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启华毫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华毫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启华毫末公司管理人。
启华毫末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3 月 11 日前,向启华毫末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 9 号嘉恒广场西区 12 楼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张琪凯、钟良宏;联系电话:0574-89210701、0574-892107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启华毫末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 9 时 0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 88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