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浙 0212 破 52 号之一
2022年9月8日,本院根据周西香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宸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宸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宸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6日裁定宣告宁波宸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