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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终结破产清算公告
发表日期: 2022 年 01 月 26 日

 宁 波 市 海 曙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203破56号之一

  2021年11月22日,本院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2年1月26日裁定宣告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