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学习笔记(二)————债务人财产与债权分类

发表日期: 2023年 09月 20日

破产概念见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总结下来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中,只需满足上述其中一条也就是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只有破产重整,其余均需满足两条。

  破产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它有如下特点: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是由法院实施的清偿程序。法院通过指定管理人的方式进行具体的破产操作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债务人财产

基本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一百零七条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可以增加的,这里的增加主要是指管理人尽己所能,确保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尽可能将应得但未得的财产变为应得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具体可以分为四种,分别以下几类:

1.撤销(第31条、32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资不抵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仁式他

2.无效(第33条):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

3.加速到期(第35条):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要求该出资人缴

4.高管非正常收入: (第36条)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概念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它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可强制执行,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一定受偿(通常不能全额受偿)。

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有担保但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债权。

3.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请求权: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5.票据追索权;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

几类特殊的债权:

1.税款滞纳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2.劣后债权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