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完善了我国合同法及债的规则体系,而合同与债几乎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频繁甚至可以说是商业领域最重要的内容。而由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统领性地位,其不仅对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而且对于理解与完善整个《民法典合同编》亦具有纲领性的基础作用。尤其是在原《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废止后,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实施后,诸多审判难点问题也与《民法典》的规定产生了互动或分歧,本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亦对相关争议问题做出诸多的回应和改变。因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不仅对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具有重要的研究学习和实践价值,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普通人亦有方便安排社会经济生活事务的指引作用。
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持“谦慎勤勉、务实精讲”的执业理念,坚持以人和专业为本,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实施之初,在2024年1月即组织所内不同阶梯的律师组团前往华东政法大学参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进行了为期四天的研修学习。后经几个月的准备,研修班的学员总结了自己的学习心得并结合各位教授和立法专班成员的讲解,在事务所青工部的策划下,组织了本次四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系列的专项学习会。
4月19日下午,本所开展了第一期“合同的效力”专项的学习会,由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黄卓辉(曾获宁波市维护职工权益十大杰出律师)结合《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民法典》、《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20条进行逐条解释,尤其针对第16条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结合社科院谢鸿飞老师的授课对相关内容做出了全面讲解。
4月26日下午,本所在“四会学堂”会议室开展第二期专项学习会,蔡佳杞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审判研究”公众号发表数篇文章,对合同领域亦有较深入研究)围绕“合同的保全”这一主题,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46条详细阐释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本所管委会副主任及合伙人田乃振律师围绕“合同的订立”的主题详细解读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0条,针对合同的订立、预约合同、格式合同等相关问题开展讨论,给全体参会律师进行了启发式的讲解,生动巧妙地阐述了相关法条的法理法义。
4月28日下午,本所开展了以“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为主题的第三期专项学习会。吴艳芳律师(服务过多家规上的大型企业,对于企业的合同起草和相关纠纷有丰富经验与较深入的理解)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7-51条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理解与适用》相关内容,并结合学者的不同观点,细致深入地探讨债权债务转移的相关规定,指出了一些实务处理的新思路。孙康律师(处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论文多次获得省市律协一、二等奖)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2-58条进行了逐条解读,并与《九民纪要》等法律法规作出对比,分析合同解除的认定、合同解除的通知、抵销等法律规定的变化并分享了部分实务中相关内容的处理思考与建议。
此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专项学习会,旨在增强我所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整体专业素养,深刻认识到学习和及时更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接下来,我所也将会继续开展各项专题分享会,加深我所律师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积极走专业化道路,以专业质量驱动业务发展,用业务融合打造专业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