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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为视界 | 企业商业秘密浅析
发表日期: 2023 年 11 月 29 日

永为视界 | 企业商业秘密浅析

一、引言

  在当今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商业秘密的法律争议和裁判观点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深入解析商业秘密的法律争议和主流裁判观点,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1.秘密性: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2.经济价值性: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3.保密性: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不当获取。

三、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标准。在实践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下面将通过案例进行简单的辨析。

【案例一】李某峰、洪某教均系A中心员工,李任业务一部主任、洪任税务助理,劳动合同均约定了保密义务。两人辞职后进入B公司并均持有股份。经市工商检查总队申请公证处取证,B公司电脑中有“企业名录”文件。经比照,“企业名录”中1-783与A中心提交的表格中1-792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到期日期、首次入网、行业类型等)基本相同,排列顺序亦基本一致。经统计A中心表格 “经办人”栏1-800中,李占49个,洪占39个。以上的完整的客户名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法律解析】A中心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经济性质、行业类型等在内的800家客户信息。其中一家客户的信息或可从公共领域获得,而由800家客户信息组成的整体则必须付出人财物力。企业通过努力寻找到愿与其发生业务的客户并将信息整理入档,使之从一般客户之中分离出来,成为企业特殊的客户群。单个信息来源的公开性并不妨碍整体信息的秘密性,经过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信息源是在公共信息源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具有不为他人轻易知悉的特定性,属于商业秘密。

【案例二】矿产研究所和广东省电力线路器材厂联合主办,某环保工程公司协办,对A污水治理剂生产应用进行了试验。试验认为,A污水治理剂是除污效果良好的新型优质环保产品,在污水处理方面有着极为光明的发展前途。A污水治理剂科技成果被广州电视台选入《科技成果展示之窗》电视系列专题片。2000年10月出版的《迈向新世纪的广东环保产业》介绍了A污水治理剂等产品。同年11月16日,该技术成果被《人民日报》海外版邀请列入向国内外重点推荐的技术成果专栏中。A污水治理剂后被B公司获得并应用入污水处理中,B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及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解析】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所要求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在技术试验过程中,其他人知道该商业秘密,也不表示其丧生秘密性,因为该技术内容并没有向公众公开。在报纸、杂志上宣传的是利用这种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并没有涉及这种技术方法本身,所以A污水治理剂后被B公司获得并应用入污水处理中,已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三】沈某曾任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优化改良工艺项目组组长。离职后,他擅自将其职务之便掌握的研究成果(有保密要求)——多次实验认证的中间体优化改良技术数据,以20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江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某药业公司发现沈某的行为,且估计泄密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时,第一时间带着比较充分的证据材料向公安部门报案。研究成果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法律解析】实验数据是权利人花巨资试验研究的成果,虽然不能直接投入生产使用,但同行获取后便可少走弯路,能够以较少的研发成本抄捷径获得研发硕果。这就是实验数据的价值性体现,且该实验数据是沈某以20万元价格贩卖的、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应予以保护。

四、商业秘密的法律争议

1.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冲突 

  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经常发生冲突。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如何选择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呢?

  利用商业秘密的方式可以使得企业的信息技术和经营信息长久地不设期限地保持其“秘密性”,但这种保护方式的不利之处在于,权利人在取得某项商业秘密之后,其他主体仍可通过自研自助等合法手段取得与其相同或相似的秘密信息并进行使用,在先取得相关商业秘密的一方并无权利阻止该等行为;而专利的保护则更侧重于“公开的保护”,即通过公开某项秘密信息、同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他主体使用该项信息的方式对其商业价值进行保护(在专利保护期满后,该项技术信息将流入公共领域,任何主体均可使用)。因此,如果企业的某项技术通过反向工程可以较为轻易地获得知悉,则选择专利的保护可能更为适合。另外,如果某项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仅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或内部使用,未在市场上大量公开出现,那么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对该信息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同时,由于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保密性,即企业应当对该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等,这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首要前提和必要成本,故当企业的保密成本过高时,采取专利保护是更优选择。

2.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使用他人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产品来评估自身产品的性能或市场的竞争状况。然而,这种使用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界限是法律争议的焦点之一。

  对此各地的法院持不同的裁判观点,笔者更倾向于上海法院的观点,认为使用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使用”应当指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内容本身,而不包括使用商业秘密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后,其他销售商后续销售以及购买者使用的行为。生产商以外的其他销售商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行为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是在客观上构成对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帮助。即正是基于后续的销售行为才促成使用商业秘密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只有在销售商明知其销售的系侵害商业秘密的产品而仍然予以销售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购买侵犯商业秘密产品进行使用的行为,由于此时侵权产品已经退出市场流通,并不涉及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竞争的问题,不论侵权产品使用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该产品涉嫌侵权,均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2019)沪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

3.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泄露风险也在增加。网络黑客、间谍行为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当前法律面临的挑战之一。

数字网络时代,企业许多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存储和传播的,我们需要意识到,数字平台仅仅是商业秘密的载体,本质上与传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并无不同。鉴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权利人应当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不当获取,故为了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以下是三条具体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包括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保密措施、保密责任和惩罚措施等。同时,应明确不同部门和员工在商业秘密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个员工都了解并遵守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此外,应定期对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加强网络安全的保障

  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的保障,建立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黑客攻击,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即使数据被窃取,也无法被未经授权的人读取。此外,应限制员工的网络访问权限,禁止使用未经验证的软件和设备,以及定期进行网络安全培训,增强员工对网络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实施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企业应实施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或被非法使用。一方面,应对商业秘密的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如使用移动设备、加密文件等,或者将存储企业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单独置放,不要联接互联网。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加强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的管理,在相关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等,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五、结语

  本文笔者详细阐述了商业秘密的定义、特点以及法律争议。通过分析商业秘密在网络时代泄露的常见途径及应对策略,提醒大家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企业在制度、人员、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提升。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建立离职审查制度等都是必要的措施。此外,加强网络防护、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及时维权等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环节。

  在法律层面上,企业应提高法律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商业秘密权益。当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律所作为企业合法的法律顾问,将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维权服务。

  我们在享受信息便捷的同时,也要时刻警惕商业秘密的泄露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维护自身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