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 0212 破 67 号之一
2021年11月23日,本院根据王和芳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山高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市山高电器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破产财产分配完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毕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市山高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结,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