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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启华毫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公告
发表日期: 2024 年 04 月 10 日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浙 0212 破 103 号之一

  2023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夏李娟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启华毫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宁波市启华毫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市启华毫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裁定宣告宁波市启华毫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