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象 山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225破1号之一
2021年3月1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元易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安高破产并终结终结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1年5月11日裁定宣告宁波元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