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浙 0212 破 35 号之一
2023 年 7 月 31 日,本院根据宁波阿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阿丁餐 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阿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阿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裁定宣告宁波阿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