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浙 0212 破 28 号之一
2022 年 7 月 26 日,本院本院根据宁波市比优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茂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茂森公司股东已部分清偿茂森公司的债务,各债务人均出具声明,确认对茂森公司无可申报债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茂森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裁定终结宁波市茂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