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 0212 破 40 号之一
2020年9月25日,本院根据浙江利中汽车底盘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佑浩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佑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佑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管理人请求宣告宁波佑浩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裁定宣告宁波佑浩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佑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 O 二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