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拍卖的几个方面

发表日期: 2023年 10月 20日

基本概念

  拍卖(auction),在百度百科的定义上:“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在法律处置流程中出现的拍卖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司法拍卖,一类是破产拍卖,主要以拍卖主体和所在司法程序作为区分。

司法拍卖是由法院组织和监督的拍卖,用于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通常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变卖。而破产拍卖是由破产管理人组织和监督的拍卖,用于清偿破产债务,变卖破产企业的资产。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期根据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不同处置阶段进行了规定,动产一拍不少于十五日,二拍不少于七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一拍不少于三十日,二拍不少于十五日。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不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仅对不同处置阶段的公告期作出规定,首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七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实践中优先从执行案款中扣划;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该笔费用列入破产费用,由债权人会议审查后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拍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拍卖方式可分为委托拍卖和网络拍卖。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的规定,在民事执行中,明确规定以拍卖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这是否意味着破产拍卖也必然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呢?笔者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破产财产的拍卖方式应该以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为首要原则。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决议采取《拍卖法》中规定的委托拍卖方式进行拍卖,则管理人应该线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相对于线下委托拍卖,网络拍卖有着便捷性、超地域性、成本低廉、竞争充分等特点,通过网络拍卖可实现破产财产在充分竞争前提下的最佳价值体现。管理人在编制《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可根据拟处置的资产性质和交易习惯,灵活选择合适的拍卖方式以高效的处置资产。

目前,网络司法拍卖中主要是选用京东拍卖或淘宝司法拍卖。在破产拍卖中,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规定了拍卖平台,则管理人在对应平台进行挂拍就行;若未明确拍卖平台,管理人可沟通一下法院的意见,或根据当地的拍卖活跃度选择合适的平台。

  现场拍卖会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参见SB/T7692拍卖师操作规范。拍卖标的竞拍过程中存在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进行特别提示,并确认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举牌应价或口头报价均可。落槌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笔录》。对于竞买人不能到场亲自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应授权他人代为竞买,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网络拍卖竞买人通过网络系统阅读《拍卖公告》,并自行对拍卖标的进行踏勘。竞买人通过网络系统参与竞买,应通过网络竞买人身份确认,取得竞买资格后进行竞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可通过互联网线上系统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拍卖公告》约定期限支付成交价款和佣金。与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税费问题

  破产拍卖的税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30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浙高法执[2020]6号)关于税费负担:对于本次变价形成的税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负担主体的,应由相应主体负担。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看,司法拍卖中产生的税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不得规定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意见也是禁止司法拍卖公告中约定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2020年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

 “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而最高院有判决认为,破产拍卖与司法拍卖是不同的事情,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5日作出了(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的争议焦点:破产财产拍卖《竞买公告》《竞价须知》中“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有效。最高院审理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案涉系破产财产拍卖,非司法强制拍卖,不适用前述规定。

  案涉《竞买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案涉《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对于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是知悉的。

从该裁定看,最高院认为破产财产拍卖不是司法拍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税费依法各自承担的规定。破产财产拍卖时如约定了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的,则应由买受人承担。